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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致贫”是个伪命题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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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广受认可和赞誉,但社会上偶尔仍能听到“因教致贫”的说法。

作为一个长期关注教育与贫困关系的研究者,我愿意分享本人在这个领域的一点研究体会和思考,抛砖引玉。我起了一个这样“鲜明”的题目,是愿意冒“矫枉过中”或“矫枉过正”的风险来表明我的观点:在当前的中国,“因教致贫”是一个伪命题。

首先我要说的是:纵观全世界教育与贫困关系的研究,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绝大部分都认为或发现:(1)让贫困群体接受教育可以显著提高其脱贫的可能性;(2)从长期和宏观层面来看,作为社会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手段,教育对于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一作用在人力资本匮乏的欠发达国家更为突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推动,教育作为最重要的扶贫开发战略举措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施行。而且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被证明是提升人力资本和促进减贫的关键因素。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教育不足才是贫困的“根子”。也就是说:在学理上,立足中长期以及从概率因果来看,并不存在“因教致贫”,只有“因教脱贫”。从多年的扶贫实践来看,为贫困学生提供教育资助是高质量扶贫、稳定脱贫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但我在这里可先不讲“中长期”和“多数人法则”,主要说说我国眼前的教育成本是否使一些贫困家庭无法脱贫,是否使已脱贫家庭重新返贫,甚至使原本不属于贫困标准的家庭堕入贫困?以下是我的一孔之见:

第一,近年来我国居民家庭实际教育负担率明显下降。从上世纪末以来,随着全国范围内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和中央及地方各级教育转移支付的持续大幅增长,(不止一个学段的)免费教育的推行、全面学生资助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公私立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严格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家庭直接教育支出水平相对于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即居民家庭的实际教育负担率基本都在明显下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单就入学公立教育机构而言,负担率下降趋势包含所有学段和各级各类教育,包括学前教育(普惠性幼儿园的大量建设和保教费减免补贴)和高等教育(自1999年扩招后普通类型高等教育的学费标准基本未做过大的调整,按不变价格计算几乎呈单调下降趋势,至少学费负担率明显下降)。

就绝对支出水平来说,多数学段也处于很低水平并呈下降趋势。以我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地区之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经我们与凉山州教育局调查测算:学前教育每生每年有700元保教费减免,对农村贫困地区幼儿实际是免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三免一补”(在“两免一补”基础上作业本免费),农村学生需要负担的费用基本只包括伙食费“超额”部分(11个国家级贫困县每生每月补助170元和每日4元营养餐补助之外的个人支出)、保险费和交通费,全年大约需要400元;普通高中实行“两免”(学费、教科书费)加国家助学金(覆盖36%的学生,每人每年平均补助2000元),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承担的费用全年大约1000元(主要是伙食费);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全免,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按彝区、藏区全免费职业教育计划(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加第一年冬装补助300元、录取费补助30元、第三年就业指导金500元)能做到不需任何个人支出计算,其他学生年个人支出大约1300元即可完成学业。

需要指出:我们这里的测算是针对非特殊学生(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学生在多数地方另有各种资助),即使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收入标准(即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来计算,按2500元计,4口之家每年有1万元,若有两个孩子在高中阶段及以下就读(入园),收入在绝对贫困线以上10%的家庭基本都没有因子女接受教育掉到贫困线以下的可能。

第二,对教育成本,“通常”的理解有时存在误区。我们说的是“教育”成本:即因为接受教育而支出的直接或间接成本,或者说因接受教育而额外支出的成本。

先看直接成本,在学校寄宿期间支出的伙食费是不是教育成本?我们说只有一部分是:因为不接受教育也要吃饭,要计算教育成本这部分必须从在校支出的伙食费中扣除。如果进行这样的计算,个人支出的真实教育成本可能就与“寻常理解”不同。仍以凉山州为例:假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个人自掏腰包支付了400元伙食费,那么这个家庭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在伙食方面有个人的教育成本付出:那就是相同时段内(每年在校约300天)在家的伙食支出低于400元。否则这一成本是负的。且不论每月170元的寄宿生活补助和每日4元的营养餐,与一般贫困家庭伙食相比可能提供了更好的营养摄入,这无疑是上学才能有的“净福利”。

第三,很重要的一点,政府“兜底”的应该是“非选择性教育支出”或“基本”教育支出。很多学者的研究指出:对教育支出分类需要区分“选择性”或“非选择性”教育支出,或者“基本教育支出”“扩展性教育支出”和“选择性”教育支出,等等。我们以上两点讨论的都是关于“非选择性”和“基本”教育支出的。

还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教育经济学领域,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非常不同的一点是:它经常被定性为“准公共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从教育支出角度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消费性”或“选择性”的意味。而尽管高等教育可能有不同的属性,我国亦有切实的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

仍以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凉山州为例,当地教育局负责实施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四大类,生源地贷款本专科最高每年8000元,其余为各种奖补,如新生入学交通及短期生活补贴(省内高校一次性500元,省外100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补贴(本专科每生每年4000元),到艰苦地区基层就业或服兵役的学费奖补政策(一次性,标准为每年最高6000元),等等。再加上高校负责实施的十三大类资助政策(奖、助、贷、勤、免),例如每生每年最高4000元额度的助学金,每月四五百元的勤工助学收入(每周工作一天),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学业奖学金、社会救助项目,等等。“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失学”在高等教育阶段也已落在了实处。

注: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16年面上项目“‘教育致贫’与‘教育脱贫’:现状及相关政策评估——基于国家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的研究”(71613013)的研究成果。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